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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调查:宅基地确权后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重庆侦探 日期:2025-02-10
宅基地确权后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宅基地确权后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宅基地确权之后通常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农民仅享有使用权。

在进行宅基地确权时,登记的是户主或家庭的相关信息,并非依据夫妻关系来确定。

不过,要是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并且该房屋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或者翻建等,那么此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房屋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创造的成果。

因此,单纯的宅基地确权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引发的相关权益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情形需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别。

二、宅基地确权后老人不在了谁来继承

关于宅基地确权后,若祖辈不复在世,则遗产将由何人继承的问题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宅基地仅可供本村村民享有。

若子女户口已迁出,便不再拥有本村宅基地的权益。

当子女户口迁出之际,倘农村父母不幸离世,父母生前拥有的宅基地则须由村集体予以收回。

但需注意的是,若宅基地之上已有房屋存在,子女仍可依法继承,无论其户口是否仍保留于本村之内。

在此期间,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延续至房屋自然消亡为止。

对于原本为农村居民,子女因就业等原因转变为城镇人口的情况,在农村父母离世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归还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若房屋尚存,则该房屋作为个人私有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允许由房屋继承人继续行使。

若继承人有意处置房产,可选择将房屋作价转让予土地所有人,或者出售给具有正式户口、急需用地建房或尚未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当地居民,同时前往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此外,继承人亦可依法将房屋租赁,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宅基地确权名字是夫妻一方另一方是否也有产权

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是否仅限于持有该宅基地的夫妻一方,另一方是否享有产权权益? 农民对于农村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

然而,他们可在本村范围内,也就是本集体内部进行使用权的转让,而所获得的转让收益则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另外,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乡村地区以及城市近郊区的土地,除了依法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同样,农民集体所有的还包括宅基地及自留地、自留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

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探讨宅基地确权后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知道这其中存在多种复杂情况。宅基地的确权往往与宅基地的取得时间、出资情况等因素相关。而且,如果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还可能与家庭共有财产存在交叉部分。除了宅基地本身的财产属性,与之相关的地上附着物在夫妻财产分割中也有着特殊的考量因素。如果您对宅基地确权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仍有疑问,例如在离婚时宅基地及其附着物该如何合理分割,或者对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在宅基地方面的界定不清楚,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侦探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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